陕商院党字〔2013〕1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党总支:
现将《共青团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以党建带团建,积极引导各级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附件:共青团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
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条例
中共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
2013年1月4日
附件
共青团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委员会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求。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推优”工作,根据上级党团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并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努力使共青团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使“推优”工作成为保障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和程序之一。
第三条 校团委是“推优”工作的领导机构,团总支为“推优”工作的组织监督单位,团支部为“推优”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基层团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在校团委的组织领导下扎实开展“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推优”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推优”的对象:凡年龄在18~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经过教育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六条 “推优”的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
2.入党动机端正,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坚定;
3.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能够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学风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能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实践,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能团结他人,群众基础良好;
6.见义勇为,有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上一学期所学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或有不及格现象;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过校、院级处分或校、院级通报批评;
3.思想、品德、作风败坏,考试有作弊现象;
4.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不积极,不参加志愿者服务和班团集体活动;
5.思想、学习、工作和表现不突出,没有获得过校级优秀表彰(此项针对二年级以上学生);
6.团支部民主测评票数不过半(参加民主测评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80%);
7.推荐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推优”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全面考察,对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杜绝只片面追求推荐数量、而降低推荐质量的现象。
第九条 团员一般由所在团支部推荐,对校级和二级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在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由校团委、各团总支直接向学生所在党支部推荐。
第十条 每位团员在校期间,最多可以推荐三次,推荐有效期为一年。凡被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十一条 关于“推优”工作的时间安排:一般一学年两次,上半年安排在三月份,下半年安排在九月份。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程序和步骤
1.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应在团委的领导下,在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2.“推优”工作开展一周前,各团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学习本《条例》以及党员标准,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接受团内外群众监督;
3.团支部召开“推优”会议
(1)“推优”会议由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
(2)每位候选人须公开进行自我鉴定;
(3)与会全体学生对该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
(4)与会全体学生对该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投票总数的1/2方可获得推优资格);
(5)团总支应对推优过程进行监督,如遇不符合推优程序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4.团支部委员会依据支部测评结果,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全面评价后确定推荐对象并报团总支审批;
5.团总支召开委员会议,对各团支部“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后,组织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推优”登记表》,表格一式两份,经团总支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核;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发文反馈至各团总支,并抄报校党委组宣部,由团总支向学生所在党支部推荐;
6.对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其《“推优”登记表》归入申请入党材料中。
第十三条 团支部对已确定的“推优”对象,要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团支部每年进行一次“推优”对象评议,评议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团总支汇报,团总支汇总整理后,应将评议结果报送校团委和所属党支部。
第四章 “推优”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校团委要加强对团总支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将“推优”对象列为团总支考核指标体系和年度创优争优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团总支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组织监督,要定期听取团支部对团员青年培养教育情况的汇报,认真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团总支应把“推优”工作作为团支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
抄送:校领导。
组宣部,各团总支。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印发